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嘉振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嘉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嘉振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1年4月、1年4月、9年確定(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2月1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1年2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792號),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3年10月28日,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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