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環華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債權之強制執行,前聲請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0日以98年度裁全字第48
4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是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劉謹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