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2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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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326號原告 齊迺威
張台生 董強亞 雷嘯虎 李煥奎 路基平 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芳瑜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違反綜合所得稅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以1件起訴狀提起共同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前揭規定應繳納裁判費計新臺幣2,000元,請遵期如數補繳。
二、依原告起訴狀及所附原處分影本之記載,被告對原告齊迺威、雷嘯虎、李煥奎、路基平所為裁處罰鍰既均為0元,就此原告請求撤銷有何權利上之保護必要,請具狀為說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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