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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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51號110年度附民字第153號110年度附民字第154號110年度附民字第155號原告 林麗娟
劉秋伶 黃宇綸
陳秀慧 被告 蔡啟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10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余珈瑢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