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程偉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程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程偉前犯搶奪等罪(聲請書誤為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5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461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7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宜民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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