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子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巫再生施宜宏桂進德謝嵩生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巫再生、施宜宏、桂進德、謝嵩生發給支付命令,係以其為保證責任台灣原鄉農產運銷合作社之理事主席,債務人等為理事連署請求罷免債權人,因連署事實部分誇大其辭,部分無中生有甚純屬誣衊,致其權益受損,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依督促程序聲請對債務人等連帶就新臺幣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範圍內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僅提出保證責任台灣原鄉農產運銷合作社民國107年12月12日保台原農運合字第10701212001號函影本為證,前揭函文係表明債務人等為罷免之申請及通知債權人得依法答辯,並檢附罷免之事實及理由,從上揭函文內容,尚無從判定債務人所稱顯屬不實而有侵害債權人權益之情,自難認債權人就本件請求業已釋明,故依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之聲請並非有理,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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