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明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亮因附表等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9年2月19日│99年3月8日17時│99年3月8日17時│99年7月13日││││40分許為警採尿往│40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某時││├─────┼────────┼────────┼────────┼────────┤│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及案號│字第1384號│字第1248號│字第1248號│字第428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559│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實││號│1643號│1643號│2396號││審├──┼────────┼────────┼────────┼────────┤││判決│99年8月24日│99年11月12日│99年11月12日│100年2月25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559│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決││號│1643號│1643號│1320號││├──┼────────┼────────┼────────┼────────┤││確定│99年10月27日│99年11月12日│99年11月12日│100年1月10日│││日期│││││├──┼──┴────────┴────────┴────────┴────────┤│備註│(一)編號二至編號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643號案件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