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8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826號上訴人臺灣 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田(原名林水田)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02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1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田(原名林水田)為告訴人善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善田公司)負責人,以管理善田公司財產為其業務之一,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2年9月間,以個人名義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商銀)新泰分行借款新臺幣(下同)1億2千萬元,並將其中8,000萬元作為私人賭博之用,因而積欠多筆債務,此後竟為清償此部分個人債務及再行投入賭博,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為下列犯行:
㈠為求向 廖素嬌 借款以據為投入賭博之資金,竟基於背信犯意
,於106年9月15日某時,未徵得善田公司股東之同意,即以善田公司代表人身分,將附表2編號2所示善田公司所有之新北市○○區○○段○號0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及同段000地號土地(下稱本案土地)應有部分設定最高限額3,000萬元之抵押權與廖素嬌後,據以向廖素嬌借款2,360萬元,並將其中半數之1,180萬元用於個人賭博而生損害於善田公司及該公司股東。
㈡因被告對 黃一脩 負有私人債務而無力償還,為求遲延還款,
竟基於背信犯意,應黃一脩之要求,於106年9月20日某時,未徵得善田公司股東之同意,即將附表2編號5所示建物及本案土地設定同表所示之抵押權與黃一脩,據以作為私人債務之還款擔保,而生損害於善田公司及該公司股東。
㈢基於背信犯意,於106年9月27日某時,未徵得善田公司股東之同意,即以善田公司代表人身分,而為下列行為:
⒈將善田公司所有之本案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307及坐落本
案土地上之如附表1所示建物(下稱本案房屋,與本案土地合稱本案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與板信商業銀行(下稱板信商銀),據以使用善田公司名義向板信商銀借款2億705萬元後,將其中之8,000萬用以清償其個人對合庫商銀1億2,000萬元債務中之8,000萬元,而生損害於善田公司及該公司股東。
⒉因被告對 林淑姬 、 劉新富 負有私人債務而無力償還,為求遲
延還款,竟於同日將附表2編號3、4、6、7、8、9所示建物及坐落基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與同表所示之人,據以作為私人債務之還款擔保,而生損害於善田公司及該公司股東。
⒊因被告對黃一脩、劉新富負有私人債務而無力償還,為求清
償部分借款利息,故於同日將附表2編號1所示建物及坐落基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與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據以向華南銀行借款2,200萬元並挪為私用,而生損害於善田公司及該公司股東。
㈣因 曾燕 於103年間以預售屋交易之方式向善田公司購買如附表
3所示二建物及坐落基地之應有部份,並自104年10月22日起至106年9月20日間,陸續匯款4,403萬6,201元與善田公司,被告竟基於侵占犯意,將上開款項中3分之1部分即1,467萬8,733元部分(計算式:44,036,201/3=14,678,733)挪為己用而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上開案件,經原審法院於109年12月17日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於110年1月11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惟被告後已於110年8月27日死亡,有個人除戶查詢資料在卷可查,是依據上開規定,被告已死亡,訴訟主體已不存在,自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業已死亡之事實,而為其無罪之實體判決,於法自有未合,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諭知被告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依法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至於檢察官於110年7月2日向本院移請併辦之部分,因被告業已死亡,自無從併辦,應退由檢察官另依法處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附表1:本案房屋(起訴書編號27至29部分記載有誤,應予刪除)編號建號編號建號編號建號1新北市○○區○○段○○○○00000號1112108號2212118號212098號1212109號2312119號312099號1312110號2412121號412100號1412111號2512122號512101號1512112號2612123號612102號1612113號712103號1712114號812104號1812115號912105號2012116號1012107號2112117號附表2編號登記日期建物建號、門牌號碼坐落基地及應有部分借款人即抵押權人最高限額抵押權額度借款金額1106年9月27日12095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區○○段947號,10000分之307華南銀行2640萬2200萬2106年9月15日12096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區○○段947號,10000分之801廖素嬌3000萬2360萬3106年9月27日12100新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區○○段947號,10000分之235劉新富500萬608萬4106年9月27日12103新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區○○段947號,10000分之235林淑姬500萬150萬5106年9月20日12109新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之1○○區○○段947號,100000分之13280(起訴書誤載為10000分之13280應予更正)黃一脩1500萬1億4372萬12113新北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112115新北市○○區○○○路○段000號9樓之112117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0樓之16106年9月27日12116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0樓○○區○○段947號,10000分之360劉新富800萬同編號37106年9月27日12118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1樓○○區○○段947號,10000分之360劉新富800萬8106年9月27日12114新北市○○區○○路○路○段000號9樓○○區○○段947號,10000分之360林淑姬800萬同編號49106年9月27日12122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3樓○○區○○段947號,10000分之360林淑姬800萬10106年9月27日12099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之2○○區○○段947號,10000分之156曾燕3000萬空白11106年9月27日12108新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區○○段947號,10000分之360曾燕800萬最高限額空白附表3編號登記日期建號、門牌號碼坐落基地及應有部分價金1106年9月27日12106新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區○○段947號,10000分之3584403萬6201元2106年9月27日12120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區○○段947號,10000分之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