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錦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錦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錦輝因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原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並經聲請人求為與表列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一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二項)」,對於裁判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是依上開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數罪併罰中有已執行完畢之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者,僅係確定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如何扣除之問題,非謂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江錦輝因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附表編號2、5、6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與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親筆簽名並按指印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見本院卷第9頁)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判決宣告刑之內部界限所拘束,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數罪併罰中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結果不得易科罰金,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前揭編號所示之罪,雖係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惟經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王惟琪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附表:受刑人江錦輝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04/18107/04/18107/05/0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毒偵3462號(聲請書附表應予更正)新北地檢107毒偵3462號新北地檢107毒偵376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300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300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688號判決日期107/10/26107/10/26108/01/10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300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300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68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1/03108/01/03108/02/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空白空白空白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07/05107/10/03上午10時28分許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107/11/2618時10分許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毒偵5744號新竹地檢107毒偵2676號新竹地檢108毒偵119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037號108年度易字第125號108年度易字第774號判決日期108/01/10108/02/27108/11/29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037號108年度易字第125號108年度易字第77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2/12108/02/27108/11/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空白空白空白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10月有期徒刑4年8月有期徒刑4年6月犯罪日期107/04、05、07期間之某時許107/10/22107/09/0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7偵12178號等新竹地檢107偵12178號等新竹地檢107偵1217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6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6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60號判決日期109/04/22109/04/22109/04/22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6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6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60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5/29109/05/29109/05/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前經新竹地院108年度訴字第8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編號10罪名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10/2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7偵1217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60號判決日期109/04/22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60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5/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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