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秩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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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秩聲字第27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聲明異議人 賴曹妹珠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於110年10月18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
海刑警處字第110395823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所載
。
二、本件聲明人賴曹妹珠違反社會維護法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
明屬實:
㈠證人 吳翊如 於警訊中之證言。
㈡證人 丁吉杉 於警訊中之證言。
㈢證人 李貞妮 於警訊中之證言。
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所受理民眾110報案案件
處理紀錄及員警至現場處理職務報告可佐。
三、參以證人吳翊如、丁吉杉、李貞妮與聲明異議人均為該社區
住戶,是證人吳翊如、丁吉杉、李貞妮自無設詞構陷之理。
四、原處分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裁
處罰鍰新台幣1500元,於法並無不合。
五、聲明異議意旨如聲明異議狀所示(如附件),均無礙上述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之成立,指摘原處分不當云云,並
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