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1508號
原   告 長春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全
被   告  黃玉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13號確認會議決議不
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
問題,於該民事事件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
要,而於民國109年9月4日裁定命於上開事件終結前停止
訴訟程序。茲該民事事件經本院於109年6月23日以108年
度訴字第1013號判決原告敗訴,原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以109年度上字第232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1
0年10月12日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屬實,
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
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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