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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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241號聲請人長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郭群裕┌─────────────────────────────────────┐│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邱清和 │台灣中小企│98年8月10日│11,540元│0000000│││││業銀行土城││││││││分行│││││├───┼─────┼─────┼──────┼─────┼─────┼──┤│002│景德機械五│華南商業銀│98年7月31日│5,960元│0000000││││金有限公司│行板新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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