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3月1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黃美玲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3月1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