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判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4號上訴人 吳柏叡 (原名 吳盈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請求撤銷判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起訴請求返還停車位部份,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4,604元,原告固已繳納裁判費5,510元,然本件上訴人一審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並請求返還停車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94,604元(停車位面積×公告現值),上訴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3,870元,故原告應補繳裁判費8,360元(13,870元-5,510元=8,36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應繳納裁判費為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劉惠娟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慧君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