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5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523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莊瑄環 債務人 羅聖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其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二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逾期手續費;㈡新台幣叁萬伍仟叁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