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2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20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陳慕勤 債務人 賴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伍仟柒佰捌拾元,及其中㈠新台幣柒仟零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參仟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壹萬參仟零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㈤新台幣肆仟伍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㈥新台幣伍仟捌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