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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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03號聲請人 林恳泰 相對人 林恳宏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恳宏於民國90年5月15日向聲請人林恳泰借用新台幣9,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5年5月15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區○○○段一甲小段62-7、129-2地號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未依約清償還款,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本票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簿謄本2件為證。
三、查本件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105年5月15日,聲請人以相對人未清償還款,執以請求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惟清償期尚未屆至,聲請人請求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違背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