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思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gnesb」商標圖樣之手機殼壹個,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之一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思彤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8日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102年度偵字第19845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於同年10月23日確定,至103年10月2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之一條規定,聲請將屬於被告供犯罪所用及專科沒收之物之扣案之仿冒「agnesb」商標圖樣之手機殼1個,諭知沒收。
三、經核,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之一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