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43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必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104年8月4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再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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