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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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11號原告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美華 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太祥 律師訴訟代理人 孫千蕙 律師
潘正雄 律師 李郁芬 律師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俊霖 律師
丁子芫 律師 曾幸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