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61號原告 簡淑娟
簡雅惠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 律師
胡為晴 律師被告 簡秀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每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0,000元,原告每人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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