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453號原告金威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曄鴻 被告悅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日平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3,5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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