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4年度苗小字第14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蔡弘濱 被告 林恩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參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超過六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