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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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罪,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醉態駕駛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月18日犯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壢交簡字第2235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96年1月22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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