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9月15日犯殺人罪,經本院以90年度重訴字第43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5888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係自首而接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