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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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甲○○前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永康分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參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