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00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德商豪赫蒂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展期至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茲因該公司歷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經國稅局核定,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延展清算完結(即本院96年度聲字第2634號)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7年10月15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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