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128號聲請人甲○○
樓之7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人。
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惟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9日通知聲請人,命限期於送達次日起7日內陳明,依聲請人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然查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7年3月25日寄存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並於97年4月4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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