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3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國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慧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就為請求相對人吳慧莉之固有財產為給付?抑為請求相對人吳慧莉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善昌 之遺產範圍內為給付?(依民國108年4月12日之補正狀,聲請人未陳明究為何種請求,故有再為陳明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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