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82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信望愛移民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下: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請提出相對人信望愛移民顧問有限公司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到院供參,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為何?並陳報倘相對人名下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若限期命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逾期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