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О七О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柒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陸佰
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貸款融資查
詢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三項規定,視同自認,自
堪信原告前述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