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51號原告 林全通 兼訴訟代理人 林龍泉 原告 徐澤源 被告 呂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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