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41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5月29日上午9時2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陸萬元,及自民國六十一年八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借用證及刑事判決書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