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3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巡安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9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巡安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巡安為解決乾女兒 陳郁婷 與告訴人 魏祐騏 夫妻之糾紛,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凌晨,在其設址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號之公司內,夥同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人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分別以徒手、持雨傘等物品圍毆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顏面骨骨折、臉部多處擦傷、左眼周圍瘀挫傷、雙側手腕擦傷、後背瘀挫傷等傷害,迨至107年11月27日凌晨4時許,被告始讓告訴人離去。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茲因被告與告訴人經調解成立,告訴人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告訴人書立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39號卷第191-192、195-197、199頁),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就傷害罪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妨害自由部分,另經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潘曉萱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羅鎰祥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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