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66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訴訟代理人  李謀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侑賢
  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165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8元,此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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