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66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訴訟代理人 李謀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侑賢 發
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165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8元,此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