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世煒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33,72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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