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35號原告 陳東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進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司促字第9117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8,407元,應徵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