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27號聲請人 陳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分割之土地暨事實理由、附表,坐落於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土地,恐均誤載!具狀更正之。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地號全部,)及同段169建號之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街000號)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所附舊謄本,共有人是宏大資產公司,台端並非共有人!)、地籍圖謄本暨建物複丈成果圖謄本、照片、全部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上開土地及建物市價各為何?(可參酌鄰近房地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以供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