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136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華祥 任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弘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得按年息百分之20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須清晰可辨)。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廖美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