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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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22號上訴人 張育瑄 即 張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翠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