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07號原告 李金安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複代理人 廖美惠 律師被告 得坤詮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芳洲 被告 王松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 律師複代理人 楊淳淯 律師被告坤展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傅宗道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複代理人 蔡浩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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