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3687號債權人 呂清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統帥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高雄市○○區○○段4小段1253建號及同段1931地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謄本。
二、釋明本件不當得利新台幣(下同)8300萬元之完整原因事實及理由(系爭不動產依聲請狀所示僅遭查封,是否有8300萬元之不當得利損失須清楚釋明)。
三、若債權人本件之請求權原因係本於繼承而來,請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另若繼承人非僅債權人一人且系爭遺產債權尚未分割,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應列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權人始具當事人適格。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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