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55號上訴人即被告 駱和強
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紀黎清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43,766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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