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宜妙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宜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宜妙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1年6月、2月又15日、6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經民國102年1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緝字第85號判決論罪科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540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13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簡字第24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96年度簡字第17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更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84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揭諸罪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3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緝字第
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揭兩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0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末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2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821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經與上揭有期徒刑2年4月、1年2月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2年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9月21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7月31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