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5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湘幼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及查報受讓債權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含計算期間、方式)之金額若干。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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