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11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衍彣被告吳明鴻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劉衍彣、吳明鴻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衍彣、吳明鴻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二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同案被告 楊坤霖 部分另經本院通緝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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