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易字第1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萬育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北
秩字第192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
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萬育成所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應易以拘留貳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萬育成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於民國(
下同)107年12月10日確定,受處分人因逾期未繳納罰緩,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4項、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
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三
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
;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
1項、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處
罰鍰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
知被處罰人依限完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55條亦有規定。查本件被移送人萬育成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案件,經本院107年度北秩字第192號裁定處罰鍰2,000元
,該裁定於107年12月10日確定。嗣移送機關以執行通知書
通知萬育成於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繳交罰鍰,於108年
1月2日經郵務送達萬育成位於新北市○○區○○街之住所,
因未獲會晤萬育成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而將該執行通知書寄存新北市新店分局,依法於108年1月12
日發生送達效力。該裁處已告確定,且萬育成經合法通知,
復未於通知書發生送達效力之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
易以拘留聲請書、本院107年12月14日北院忠秩木107年北秩
字第192號函、本院107年度北秩字第192號裁定、執行通知
單、送達證書等件影本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茲被移送人應繳罰鍰總額2,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
,應易以拘留2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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