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3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張尚量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4年度執更四字第75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57條第1項前段、第45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
確定後,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7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在案,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執更四字第755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卷嘉義地檢署104年度執更字第755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
㈡本院上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已確定,即生實質之確定力,且
該裁定所包含各該確定判決亦未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或變更,則檢察官依該裁定內容為指揮執行,難認有何違法或有何執行方法不當之情形。
㈢聲明異議意旨未具體指摘檢察官於本案之指揮執行有何積極
執行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情形,核其所指乃係對原確定裁定不服,要與刑之執行或執行方法有指揮違法或不當情形迥異,非屬聲明異議範圍,況檢察官依原確定裁定所定刑度予以執行,其適法性當無疑義。綜上,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