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非調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家非調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非調字第173號聲請人甲○○(住居所保密)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給付贍養費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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