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小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97號

原告 黃瑄雅

被告 曾文祥

上列當事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924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479號),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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